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國字第1號上訴人A女年籍.
B父)住所.C母)住所.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
乙○丙○○被上訴人國立台南啟聰學校
設台南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南縣○○鎮○○路○○號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呂蘭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國字第九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九年九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11月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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