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趙政成
趙明玲 趙美娟 趙逸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太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分割被繼承人 黃桃 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遺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桃之遺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879,790元(14,149,970元+729,820=14,879,790),而原告四人之應繼分合計為1/1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7,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