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富棋被告鍾明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續字第17號),經本院獨任法官審理後,茲判決如下:
主文鍾明材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鍾明材因遭 鄒開誠 積欠款項未還,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月5日晚間9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3樓鄒開誠之住處樓下,公然以「幹你老母機歪」、「幹你娘」、「垃圾人」、「臭俗辣」等語辱罵鄒開誠,足以貶損鄒開誠之名譽。
二、案經鄒開誠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鍾明材經數度合法傳喚均未到庭,惟其於上揭時間、地點,出言辱罵鄒開誠「幹你老母機歪」、「幹你娘」、「垃圾人」、「臭俗辣」等事實,業經鄒開誠於檢察官偵查中指述在卷(107年度偵續字第17號卷第84頁),並經檢察官勘驗鄒開誠提出之蒐證錄影光碟屬實,有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考(同上偵續卷第117頁),及前開錄影光碟1片扣案可資佐證,足認鄒開誠前揭指述屬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公然辱罵鄒開誠,不僅足以貶損鄒開誠之社會評價,,並堪認其欠缺法治觀念,不論犯罪之動機、目的或手段,均無可取,被告犯後並未坦承犯行(他字卷第53頁),迄今亦未能與鄒開誠達成和解,其犯後態度,另斟酌本案係因廖元聰持鄒開誠簽發之本票向被告借款,然事後鄒開誠拒不付款而起,以及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因認本案係應科罰金之案件,爰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論罪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