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潘玟卉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玟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
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潘玟卉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並於被告繳納上開金額之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又被告查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3紙(本院卷107年度審易字第1882號第45頁至第50頁)、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56頁)、被告之個人戶籍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何松穎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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