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 蔡沛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仁心┌──────────────────────────────────────────────────┐│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00七九─ND─00九九六四││1│1000│││01││七─五│││││├─┼───────────────┼──────────────┼────┼───┼────┼───┤│00│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00八0─NX─000四七一││1│170│││02││二─九│││││├─┼───────────────┼──────────────┼────┼───┼────┼───┤│00│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00八一─NX─00一五八一││1│343│││03││一─一│││││├─┼───────────────┼──────────────┼────┼───┼────┼───┤│00│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00八三─NX─00二九六五││1│822│││04││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