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金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金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金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3月確定,於民國98年
9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1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97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9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⑦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⑨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681號、第10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3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至⑨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4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上開⑩至⑫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4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6年3月),受刑人於98年9月28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年5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9月1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7月2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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