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5號聲請人 賴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4月21日屆滿(103年4月19日、20日為週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林文慧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淳如┌──────────────────────────────────────────────────┐│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六││1│300│││01│││││││├─┼───────────────┼──────────────┼────┼───┼────┼───┤│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八││1│330│││02│││││││├─┼───────────────┼──────────────┼────┼───┼────┼───┤│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一││1│163│││03│││││││├─┼───────────────┼──────────────┼────┼───┼────┼───┤│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五││1│179│││0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四││1│197│││0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