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7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7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卓映初
       蔡孟蓉
被   告  王茂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元之違約
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原告依循環信用貸款之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自
民國9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或15之20
%計算違約金部分,查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
而違約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
而被告不履行對原告之現金卡消費借款債務已需支付高額遲延利
息,難認原告尚有損害可言,故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顯為偏高,
殊非公允。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1元,始屬適當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其餘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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