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49號聲請人 陳辜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第三人 許哲喬 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票據法所規定之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聲請人並非能據該支票主張權利之人,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三、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系爭支票係在其執有期間遺失,惟依其所自陳之取得票據原因,系爭支票乃發票人為支付達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飛公司)之貨款而交付聲請人,又依本院所查調達飛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聲請人為達飛公司之董事,故聲請人顯係為達飛公司受領系爭支票,而非為自己受領系爭支票,則得據系爭支票主張權利之人,應為達飛公司,而非聲請人,聲請人自不得以自己之名義,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3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許哲喬│凱基商業銀│108年9月20日│9,211元│BA0000000││││行東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