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3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3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洪婉瑜
被   告  廖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陸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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