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17號上訴人 陳正淋 (即 陳德雄 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月 (即 鍾金水 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陳順正 (即 陳豐林 之承受訴訟人)
陳豊昌 陳力源 陳俊鳴 陳順德 陳芳瑞 陳俊卿 (即 陳志誠 之承受訴訟人)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 黃有衡 律師視同上訴人 楊陳娥
王彤羽 (即 陳松枝 之承受訴訟人)
陳敏夫 陳久男 陳高治 陳光電 陳清玉 陳正明 陳明訓 林瑞庭 陳一宏 (即 陳加忠 之承受訴訟人)
陳一銘 (即陳加忠之承受訴訟人)
陳稔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一圻 視同上訴人 郭萬興
陳皇君 盧陳秀鳳 (兼陳 張清桂 之承受訴訟人)
陳勇彰 (兼陳張清桂之承受訴訟人)
陳勇全 (兼陳張清桂之承受訴訟人)
陳勇安 (兼陳張清桂之承受訴訟人)
陳睿風 (兼陳張清桂之承受訴訟人)
謝王綉霞
林慶芳 林慶陽
林慶應 林曉峯 謝富美 陳文標 (兼 陳文芳 之承受訴訟人)
陳豐昇 黃國成 陳宏仁 陳崑山 陳崑福 洪孟妤 (即 洪本源 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傑 陳紀豪 陳良吉
陳柏森 陳郭金鑾 陳欽波 陳耀焜 住○○市○○區○○里000鄰○○路00
00巷0號 陳明宏 陳天明
宋英芳 陳佑任 陳琳堂 陳耀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榮聰 視同上訴人 黃建榮
黃弘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秋蘭 視同上訴人 陳建郎
李清通 陳日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彥佑 視同上訴人 陳振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王雪娥 視同上訴人 陳慶豐
陳阿來 陳明福 陳就 蔡 陳鳳蓮 陳泰山 陳泰裕
陳貴蘭
黃中二 陳柏儒 (即 陳士齊 之訴訟承受人)
陳進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天福 視同上訴人 蔡陳金香
張 陳金花 劉玫伶
陳啓村 陳啓福 林志明 視同上訴人 陳紹文
陳一貫 陳一哲 黃昭榮 蕭斐文 (即 陳美麗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嘉真 視同上訴人 陳王寶琴
陳宥儒 陳芯瑩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寀惠 視同上訴人 陳信智
陳秀芬 陳秀玲 陳秀君
陳秀香 陳志宏 (即 陳民 之承受訴訟人)
陳沂朋 (即 陳民之 承受訴訟人)
陳慶豪 (即陳民之承受訴訟人)
吳 陳春美 (即 陳朝明 之承受訴訟人)
陳富昇 (即陳朝明之承受訴訟人)
郭晏辰 (即陳朝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勝雄 (即 陳長之 承受訴訟人)
陳源興 (即陳長之承受訴訟人)
黃 陳惠枝 (即 陳登財 及 陳許 金針承受訴訟人)
林 陳惠蘭 (即陳登財及 陳許金 針承受訴訟人)
陳惠貞 (即陳登財及陳許金針承受訴訟人)
陳惠玲 (即陳登財及陳許金針承受訴訟人)
陳紹堂 (即陳登財及陳許金針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秋妏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耀霆
法官鄭靜筠法官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