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易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2551號、98年度偵緝字第2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榮珠曾犯竊盜、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84年間判處有期徒刑6月、7年確定,並於91年3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而為下列行為:㈠於95年間,向告訴人 林耀堂 佯稱其係中央警官學校畢業等語,並於某日晚間攜告訴人林耀堂前往設於高雄縣○○鄉○○○村0號「臺灣高雄看守所」內,面見該所副所長 陸東遠 ,使告訴人林耀堂相信其人面很廣。嗣於同年0月00日下午,在高雄市苓雅區中正路與福德路路口附近,向告訴人林耀堂詐稱:我可以幫你(告訴人林耀堂)處理汽車燃料稅、牌照稅及交通違規罰單等語,使告訴人林耀堂誤信為真,將新臺幣(下同)8萬元交付予被告,被告於收受後,即從此下落不明,告訴人林耀堂遍尋不著知道受騙後,於96年6月1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遞狀告訴。㈡被告與 蘇國寶 (通緝中)於00年0月間知悉設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2樓「伸柏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即告訴人 蔡美麗 ,因該公司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約400萬元尚未繳納,使告訴人蔡美麗除遭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追繳上述稅款外,復遭內政部禁止出國之行政處分等情,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蘇國寶約告訴人蔡美麗在高雄市九如路上某麥當勞速食店內見面,並介紹被告與告訴人蔡美麗認識,被告即向告訴人蔡美麗詐稱:我對於稅捐及司法承辦單位熟識,關係良好,可擺平此事,免繳稅捐及罰款,並可解決妳(告訴人蔡美麗)限制出境等問題,但是需要花費40萬元才能買通法官及稅捐人員,妳需先付35萬元,事成後再付尾款5萬元等語,被告為取信告訴人蔡美麗,又於同年攜告訴人蔡美麗前往面見法務部某陳姓○○○○○○○○○○○之典獄長,復與蘇國寶攜告訴人蔡美麗共同前往面見法務部某副司長,使告訴人蔡美麗誤信被告與蘇國寶可以為其處理上述事項,遂於95年7月14日將35萬元匯入蘇國寶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起訴後之113年5月2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院二卷第83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謝昀哲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