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樓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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