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小字第5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十月十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
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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