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小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小字第43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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