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黑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曾依本院民國八十三年度全一字第七六七號民事裁定,並以本院八十三年度存字第七九七號提存事件提存擔保金新台幣(下同)十萬九千元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查封在案,嗣聲請人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九六號民事裁定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確定,聲請人並於訴訟終結後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對前開擔保金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
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須符合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要件,法院始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又所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係指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生或假執行之債權人本案全部勝訴確定或已賠償受擔保利益人之損害而言。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強令其行使權利之理。故在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之擔保,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之場合,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與該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而得依該條款行使定期催告之權利。因此條文所謂「訴訟終結」雖宜從廣義解釋,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惟仍須債權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之聲請,並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始符合供擔保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之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為擔保對相對人財產假扣押之執行,曾依本院八十三年度全一字第七六七號民事裁定,向本院以八十三年度存字第七九七號事件提存十萬九千元,並以本院八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五五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嗣聲請人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九六號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確定,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就其因假扣押之執行所受之損害於二十一日內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本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九六號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八十三年度存字第七九七號提存書、存證信函各一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八十三年度存字第七九七號、八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五五六號、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九六號卷核閱屬實,並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庭及簡易庭分案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函查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訴訟、聲請支付命令或調解乙節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中院清文字第○九三○○○○三七六號函一件存卷可按,雖堪信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惟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其並非對相對人之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確定,難認聲請人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又查聲請人雖已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惟迄未撤回本院八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五五六號假扣押之強制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對前開卷宗無誤,顯見聲請人所為該假扣押保全執行仍繼續存在並未終結,然聲請人卻早於前開保全執行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即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亦有前開存證信函一件在卷可稽,則在聲請人撤回該假扣押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之相對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即未確定,自無強令相對人行使權利之理。況聲請人未依本院之命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收受前開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則相對人是否確曾收受前開催告行使權利通知之存證信函,亦非無疑。從而參照前段說明,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並不符合「於訴訟終結後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未為行使」之要件。是本件依聲請人所陳述之情形,尚難謂其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且不符合訴訟終結後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未為行使,或相對人同意返還之要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不能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