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盈壽律師具保人楊詠翔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詠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具保新臺幣30000元,經具保人楊詠翔繳納同額保證金在案,有刑事保證金收據乙紙在卷可稽。
二、茲因被告經合法傳拘未獲,復經命具保人偕同到庭未果,顯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大為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