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55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黃錦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