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0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00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林子揚

債務人恆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昇旻

債務人 謝宸祀

賴嘉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參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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