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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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原審案號:九十七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五七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九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犯罪事實部分關於「港四星」簽中者可得彩金之計算方式,應更正為「簽中者可得彩金新臺幣(下同)七十五萬元」外,餘皆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為被告)甲○○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其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歷經警、偵訊問 時胥 坦承不諱,未敢砌詞巧設,犯後態度並無不佳,且其年事已高,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至同年七月八日長達近二十日間,合計開獎雖計有約九期之多,惟被告僅經營三期,第一、二期約僅有
一、二人簽注,第三期亦約六、七人簽注,而簽注之人亦悉為多年好友,三期總簽注金額僅約七萬元左右,是被告所涉賭博非行,固屬不法,然屬情節輕微,原審重判有期徒刑四月與比例原則尚有未符;又被告家中老妻、長子、長孫均為殘障人士,三子復因案遭羈押,平日仰賴被告撿拾破爛維生,諾大罰金被告實無力繳納,倘將來因案身繫囹圄,上開家人生活將失所依靠,懇請鈞院憫恤上情,從輕量刑等語。
三、惟查: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О三三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審已經審酌被告曾有賭博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內可憑,但不思以正途取財,經營六合彩簽賭站獲取不法利益,破壞社會善良風氣,助長他人僥倖心理,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月,再諭知以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故此,原審量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未逾越法定程度,且已審酌被告 素行 、行為之危害等量刑因素並詳予敘明,並無過重或過輕等不當情形。綜此足認被告上訴所主張之理由即非可採,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7 年度 投簡 字第 557 號(97.09.30)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7 年度 簡上 字第 95 號判決(97.11.25)【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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