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10號原告 陳雅卿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被告 曾榮貴
7號 詹柔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