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調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372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清仁 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5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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