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491號
上訴人
蔡立芬 (即蔡寶祥之繼承人)
蔡長霖 (即蔡寶祥之繼承人)
蔡佩君 (即蔡寶祥之繼承人)
蔡瑞祥 (即蔡銀祥之繼承人)
蔡吉祥 (即蔡銀祥之繼承人)
蔡慶祥 (即蔡銀祥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