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94號原告 林長億 被告 甘永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28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林怡伸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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