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7號原告 張家彬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之起訴狀並未檢附「裁決書」,是原告應補正本件「裁決書」。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