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敬賢 (原名 李濬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58
2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4812號、104年度偵字第3213號),提起上訴,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2月2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林祐宸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