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12號聲請人昇湖機械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秉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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