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8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洪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4,2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於110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第四款),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第三款)。三、債務人再次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07月15日再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整,於當日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撥付291,000元整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9.43%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項)。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四、債務人再次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08月07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2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97%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利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三款)。五、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六、詎債務人三筆貸款,借款本息分別僅繳納至民國113年02月15日止及113年02月21日止及113年03月06日止即未依約履行迄今,聲請人於113年04月17日寄發繳款催告信函限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勞工紓困線上成立契約貸款約定書線上成立契約書借款約定書線上成立契約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透支額度明細催告信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78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533元洪建明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起至民國113月04月06日止年息1.845%001新臺幣13533元洪建明自民國113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50732元洪建明自民國113年02月15日起至民國113月03月15日止年息11.01%002新臺幣250732元洪建明自民國113年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3.2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1.01%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0000元洪建明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起至民國113月03月21日止年息12.55%003新臺幣20000元洪建明自民國113年0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2.5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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