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7196號
原告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怡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偉
被告祐緯小吃店即 賴浩宇
被告賴浩宇
被告 潘久靈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719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上午11時26分在本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52,276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6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2,276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祐緯小吃店即賴浩宇(原名 賴政儐 )邀同被
告潘久靈(原名 潘虹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1月31
日與原告簽訂加盟合約,但被告違約,尚欠原告貨款新台幣
133,376元及拆除廣告費用新台幣18,900元等,已經原告提
出加盟契約書及相關出貨紀錄,並有拆除發票等為證,形式
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