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4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進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添登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