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9,4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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