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7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違法復工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九十三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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