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星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毒偵字第7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星元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查被告陳星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刪除、更正或補充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所載之「第二級毒品」,應刪除之;第
6至7行所載之「於111年4月11日22時7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應更正、補充為「於111年4月10日20時7分後之晚間某時,在其新北市○○區○○路0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捲入香菸內點燃再吸食煙霧之方式」;第10行載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則應刪除。
二、補充「被告陳星元於112年3月23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
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之記載,應補充「其為施用海洛因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參、審酌被告前經施用毒品案件之觀察、勒戒之執行後,卻仍未能澈底戒絕施用毒品之犯行,復再犯施用毒品之罪,顯見其戒毒意志薄弱,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勉可,又考量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係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重大實害,兼衡其素行、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肆、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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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7453號被告陳星元男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星元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66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4月11日22時7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於上開時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星元於警詢時之供述被告坦承經警採集送驗之尿液,係其親自排放及封瓶之事實。2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DZ00000000000號)各1份證明被告為警採集送驗之尿液經檢驗後,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檢察官陳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