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217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智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08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黃智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黃智偉於民國109年7月25日前不詳時許,透過LINE「媽祖群組」認識 張淑芸 ,雙方進而交往,黃智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使張淑芸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交付現金或匯款至黃智偉指定帳戶,黃智偉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38萬8,000元;然黃智偉嗣後即避不見面無法聯絡,張淑芸至此始知受騙。
二、案經張淑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淑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與被告母親109年7月至9月間之健保紀錄、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紀錄可資為憑,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數次詐欺舉動,係基於同一詐欺犯罪計畫及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又被告所詐得的財物均為金錢,同時用以償還其所欠之債務,乃處分其詐欺財物之行為,並不因此另成立詐欺得利罪,公訴人認被告尚犯詐欺得利罪云云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竟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行為可訾,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金額,以及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本件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共計38萬8,0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冠穎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現金/匯款帳戶所有人詐欺方式匯款金額1109年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0 徐姿婷 永豐帳戶佯稱唱完KTV沒錢支付。15000元2109年7月28日於鶯歌區某地支付現金佯稱要到台北開會需要錢。30000元3109年7月29日000-00000000000000徐姿婷永豐帳戶佯稱同學出車禍,急需用錢。20000元4109年7月29日000-000000000000 陳柏翰 中信帳戶佯稱媽媽住院,急需用錢。20000元5109年7月31日000-000000000000陳柏翰中信帳戶佯稱媽媽撞到頭住院要打嗎啡,急需用錢。10000元6109年8月4日000-000000000000陳柏翰中信帳戶佯稱跟建商應酬,急需用錢買單。7000元7109年8月8日000-000000000000黃榆喬中信帳戶佯稱車子在高速公路爆胎須請道路救援,但身上沒錢急需用錢。13000元8109年8月11日000-000000000000陳柏翰中信帳戶佯稱媽媽住院,請看護需用錢。30000元9109年8月12日000-000000000000陳柏翰中信帳戶佯稱其突然昏倒且因猛爆性肝炎需住院。20000元10109年8月13日000-00000000000000林品均彰銀帳戶佯稱因身體檢查需自費。11000元11109年8月15日000-000000000000陳帟安中信帳戶佯稱從澄清醫院要出院並轉院至榮總,須繳清住院費用。23000元12109年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 柳永承 玉山帳戶佯稱從榮總醫院要出院,須繳清住院費用。20000元13109年8月18日至同年月20日000-0000000000000柳永承玉山帳戶佯稱批價掛台漏未批價,要補醫療費用。20000元000-0000000000000柳永承玉山帳戶23000元000-0000000000000柳永承玉山帳戶9000元14109年8月24日000-0000000000000柳永承玉山帳戶佯稱因不舒服住院,出院需支付出院費用。15000元15109年8月24日000-0000000000000柳永承玉山帳戶佯稱不小心出車禍撞到老婦人,要支付對造醫藥費用。30000元16109年8月30日000-0000000000000柳永承玉山帳戶佯稱不小心出車禍,跟同行友人都有受傷需要醫藥費跟住院費用,被告需要21000元、友人需要15000元(分成11000元及4000元匯款)21000元000-0000000000000柳永承玉山帳戶11000元000-0000000000000柳永承玉山帳戶4000元17109年8月30日000-0000000000000柳永承玉山帳戶佯稱要從醫院搭車回家沒有錢。2000元18109年9月1日000-0000000000000柳永承玉山帳戶佯稱因不舒服住院,出院需支付出院費用。16000元19109年9月4日000-0000000000000柳永承玉山帳戶佯稱因不舒服住院,出院需支付出院費用8000元(及藥費2000元)(以柳永承玉山帳戶之入帳時間及匯入款項作為認定)。7200元000-0000000000000柳永承玉山帳戶800元000-0000000000000柳永承玉山帳戶2000元20109年9月5日000-000000000000 徐名宏 中信帳戶佯稱因不舒服住院,出院需支付出院費用。8000元總計38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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