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298號
原 告 李主恩
被 告 陳志遠 (即全富傢俱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