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22號
原   告  劉信林
被   告  盧彥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妨害家庭案件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
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
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盧彥君涉有略誘罪嫌疑,現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中(104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本件因原告主張被告涉犯
前開略誘刑事案件,致其受有損害,而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法律關係向被告為請求,則被告所涉之上開犯罪嫌疑,確
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
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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