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5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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