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696號
原   告 三信公園華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玉珠
被   告 林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林玉珠與被告林玉珠並非同一人,此經
原告於起訴狀載明2人出生年月日,並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紀錄為憑(即3D林玉珠、6E林玉珠),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且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
,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甚明。
三、原告起訴狀記載略謂:(本院100年度中小字第753號)民事
判決後未依法繳清判決之金額新臺幣【下同】8,336元(判
決金額54,836元-已繳納46,500元=8,336元),並聲明求
為判決被告應給付8,336元及利息。茲查,原告係就前揭確
定判決未足額獲償金額重行起訴,其訴訟標的即屬確定判決
效力所及;退步言之,原告縱以被告於確定判決後另簽立調
解切結書同意全額清償確定判決金額為由提起訴訟,亦係就
本院繫屬在先之同一事件即101年度中小字第325號訴訟(已
於民國101年5月11日經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尚未確定
)重行起訴,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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