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湛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湛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湛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及所侵害法益相同、各罪獨立性非高,及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