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25號原告 邱曉婷 被告 程凱志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被告 陳紀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張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