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5號原告 阮黃月媛
阮 呂創明 被告 張菀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7,997元(計算式:8,900元×335.73㎡=2,987,99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