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6號原告許 王阿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六合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地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土地等,將部分被告姓名列載為「 楊連之 繼承人」、「 楊金旗 之繼承人」、「 李士愛 之繼承人」、「 李綢得 之繼承人」,顯不合法。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起訴與法定程式不合,本院無從進行訴訟審理,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重新具狀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如補正「楊連之繼承人」、「楊金旗之繼承人」、「李士愛之繼承人」、「李綢得之繼承人」,應併提出渠等之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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