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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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05號再審原告 歐喜靚
歐俊仁 歐俊敏 再審被告 歐俊勇
歐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12日102年度訴更字第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歐喜靚、歐俊仁、歐俊敏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230萬元、240萬元,分別應徵再審裁判費5,
400元、23,770元、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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