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987號

原告 楊馥成

訴訟代理人 何滄龍

被告 邱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9月2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下午3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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