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99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理人 曾豐明 債務人董金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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