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5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 史曉榛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2年5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確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5月14日止,㈡民國103年5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確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5月22日止,㈢民國104年9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確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9月6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㈠民國100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90,000元㈡民國101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400,000元㈢民國102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額度3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5年2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各1件、個人借款契約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前鎮│光華││150│建│1,926│10000分之142│├─┴───┴────┴────┴────┴────────┴─┴──────┴───────┤│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2938│高○○○鎮區○○段○○○○號│鋼筋混凝土造│二層:77.25│陽台:8.07│全部│││││5層樓房│合計:77.25│││││├───────────────┤│││││││高○○○鎮區○○○路○○○巷○弄3││││││││之1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