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67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即自清償日起算)及利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