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評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罪,雖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各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因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是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至9所示各次竊盜及附表編號3所示詐欺犯行侵害之法益相異,且與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毒品之行為態樣不同,併犯罪次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受刑人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書面意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1紙可憑(本院卷第99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5日108年4月27日108年6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88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711、20089、22213、22754、2360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711、20089、22213、22754、236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5564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12日118年11月28日118年1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5564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15日110年4月27日110年4月27日備註新北檢108年度執字第16904號(109年度執緝字第411號)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272號,聲請書附表編號3誤載為109年度執字第6273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15日108年4月29日108年6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711、20089、22213、22754、2360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711、20089、22213、22754、2360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711、20089、22213、22754、236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7日109年4月27日109年4月27日備註編號4至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273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0日108年10月1日至108年10月7日108年10月1日至108年10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711、20089、22213、22754、2360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78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7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108年度易字第745號108年度易字第745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8日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108年度易字第745號108年度易字第74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7日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1日備註編號4至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273號)編號8、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4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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