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金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677號),本院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韓金堂於民國109年11月5日18時5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網咖內,見鄰座客人 吳志中 熟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告訴人吳志中放置在桌上之皮夾1只(內含個人證件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8,000元),得手後旋即逃逸離去。嗣經吳志中發覺該皮夾失竊,遂請店員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0年1月17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志鵬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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