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073號債權人 唐銘胃
陳曉燕 兼上二人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燿榔蕭茹丹 即升格工程行、 蕭清升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徵收執行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02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於同月23日送達後,債權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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